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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研究报告

时间:2014-10-31 10:46:16  来源:社会救助司  作者: 综合部   浏览:

吉林省民政厅 2014年2月11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低保工作,提高低保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受民政部委托,吉林省民政厅开展了“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课题研究”。课题组系统总结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基本经验,科学构建核查模型,合理设计调查问卷,选取吉林省榆树、蛟河、和龙、洮北、长岭、抚松、梨树、柳河8个县(市、区)、32个乡镇、198个村300户农村家庭、461户低保家庭、233户申请家庭进行实地访谈,运用实证、评估及评议等方法,核算家庭基本经济状况,形成农村家庭经济状况基本统计数据,通过定量分析、比较研究和政策评估,以界定核查范围,明确核查方法,规范核查程序,落实核查主体为主线,提出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基本思路和政策建议,并形成调研报告。

    一、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基本现状

(一)基本现状。

200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开始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度运行以来,为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认定的准确率,各地对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陆续出台了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相关政策。据初步统计,全国18个省份制定出台了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相关文件。从政策内容看,都以界定核查项目,明确核查方法,确定核查程序为主,尽管存在一些差异,但总体上都结合实际,分类细化核查项目,简化核算方法和程序,取得了显著地成效。由于受农村贫困人口多,低保制度起步晚、标准低等因素影响,农村低保制度瞄准对象主要是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长年贫困群体,导致目前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方式以定性核查为主,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以家庭收入为主的核算办法。农村低保制度运行初期,低保对象主要以家庭收入为认定依据。这一阶段,全国8个省份制定出台了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就家庭收入的计入项目和计算方法等做明确规定。其中,吉林、辽宁、贵州、陕西、河北等5省制定出台了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福建、浙江、重庆等3省制定出台了城乡一体的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二是以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为主的办法。近年来,随着农村低保认定条件的进一步完善,家庭财产被纳入低保对象认定一项重要条件,与家庭收入一起成为低保对象认定的重要依据。天津、河北等2省制定出台了城乡一体的涵盖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围绕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算内容及核算标准等做具体规定。

三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为从根本上解决救助对象认定难题,提高救助工作的科学性、精确性,2009年,我国明确提出“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要求“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北京、上海、吉林等8个省份制定出台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许多地方制定出台了实施细则,就核对范围、核对内容、核对方式、核对程序以及工作规则等做明确规定。

(二)主要问题。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农村家庭经济状况、社会信息化管理水平等同城市相比有其自身特点,缺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有效手段,目前的一些办法普遍缺乏针对性,操作性还不强。

一是核查项目难细化。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居民收入来源更趋多元化,既有传统的农业生产性收入,也有各类工资性、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部分省份虽然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核算办法,但难以反映现实繁多复杂的收入、财产的实际,操作性较差。

二是核算标准难量化。农村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收入需通过产量、市场价格和成本投入进行核算。由于种植、养殖品种的多样性、生长的季节周期性、地域分布的特殊性、生产技能的差异性、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等因素,目前还缺少公平合理的量化核算标准。

三是核查政策难执行。农村低保须以家庭经济状况作为认定依据,但由于农村收入、财产构成复杂,计算项目繁多,逐项核实成本高,大多靠申请人申报和邻里反映。虽然国家在大力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但由于农村条件有限,信息化程度低,信息比对等核对办法在农村适用程度低,特别是目前基层经办力量严重不足,农村低保经济状况核查基本依靠乡镇、村(社区)采用定性核查的方法,根据家庭困难程度、患病程度等情况将低保家庭划分若干档次,按每档固定收入额进行简单的估算,导致定量核查方法形同虚设。

    二、低保家庭基本家庭经济状况及其比较分析

研究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科学确定核查范围、方法、程序及主体,首先要了解低保家庭基本经济状况,通过系统分析,掌握低保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支出的基本规律。

(一)家庭人口。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家庭为农村基本经营单位,家庭结构、人口年龄、健康、教育、劳动及负担情况决定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状况。

1.家庭结构。

家庭结构决定其经济保障职能。由于城市化、工业化双重影响,农村家庭结构已发生深刻变化,扩大式家庭逐渐解体,空巢家庭上升,残缺家庭递增,家庭整体功能日趋弱化。

从调研情况看,农村扩大式家庭占20%,核心家庭骤降至36.3%,空巢老年家庭上升到37%,单亲和鳏寡孤独家庭分别占2.7%和4%,户均人口2.98人。

低保家庭中扩大式家庭仅占7.2%,核心家庭只占22.8%,空巢老年家庭、单亲家庭、鳏寡孤独家庭分别占52.3%、7.2%和10.6%,占总数的70%,户均人口2.2人。

申请家庭中扩大式家庭10.7%,核心家庭21.5%,空巢老年家庭、单亲家庭、鳏寡孤独家庭分别占56.7%、5.6%和5.6%,占总数的68%,户均人口2.4人。

老年、离异、丧偶、失独、功能缺失的空巢家庭、单亲家庭及鳏寡孤独家庭构成农村低保(申请)家庭主体。

2.年龄构成。

目前,由于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流动影响,农村人口年龄结构老化,14岁以下占11.7%,15-64岁占71%,65岁以上占17.2%。按照国际标准,农村已经是过度老龄化社会。

低保家庭中14岁以下5.5%,15-64岁占52%,65岁以上高达42.5%,老龄化程度极其严重。

申请家庭中14岁以下7.1%,15-64岁占60%,65岁以上达32.9%。

人口高龄化是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的显著特征。

3.健康状况。

农村健康人口占71.3%,长期患病人口占25.4%,重残人口占3.4%。

低保家庭中健康人口仅占32.2%,长期患病人口高达50.5%,重残人口占17.3%。

申请家庭中健康人口占38.1%,长期患病人口占54.3%,重残人口占7.6%。

家庭成员患病、重残是低保(申请)家庭中普遍现象。

4.劳动能力。

农村劳动适龄人口(15-64周岁)中,完全劳动能力占70.9%,无劳动能力占15.6%,部分劳动能力占13.5%。

低保家庭中,完全劳动能力仅26%,无劳动能力达57.7%,部分劳动能力16.3%。

申请家庭中,完全劳动能力28.8%,无劳动能力48.1%,部分劳动能力23.1%。

家庭主要成员劳动能力缺失是低保(申请)家庭贫困的主要决定因素。

5.人口负担。

人口负担是指供养人口与劳动力人口比或一个劳动力实际供养非劳动力人数,即人口负担系数来表示,它直接反应人口负担程度。经测算,目前农村平均人口负担系数为0.81,而低保家庭和申请家庭劳动适龄人口由于长期患病、重残等因素影响,实际人口负担系数远大于平均系数,分别为4.64和3.13。

人口负担重是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的共性特征。

(二)家庭收入。

目前,农村家庭收入渠道多元化,以家庭经营性收入为主,工资性、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并存,耕地和劳动力是决定家庭收入的主要生产要素。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5215元,其中,经营性收入3057元、工资性收入1539元、财产性收入163元、转移性收入456元,分别占29.52%、58.63%、3.12%和8.73%。

低保家庭年人均收入为2077元(含救济抚恤养老224元),其中,工资性收入197元、经营性收入730元、财产性收入244元、转移性收入906元,分别占9.51%、35.15%、11.75%和43.59%。

申请家庭年人均收入2256元,其中,工资性收入511元、经营性收入1050元、财产性收入262元、转移性收入432元,分别占22.68%、46.56%、11.63%和19.13%。

1.工资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是家庭成员出卖劳动力所得,是农村家庭收入重要来源,对家庭经济状况影响越来越大。

目前,农村24.33%家庭外出务工(不包括户在人不在的务工家庭),年人均工资16335元。

由于劳动力限制,低保家庭外出务工仅5.64%,年人均工资收入11065元。

申请家庭外出务工8.58%,年人均工资10785元。

从用工方式看,打零工90.61%,固定合同工6.7%;从打工地看,省外25%、省内异地28.85%、本乡镇46.15%;从打工行业看,建筑业为36.57%,工业制造为6.72%,社会服务(运输、零售及餐饮等)为9.7%,其它行业34.33%;从打工时间看,三个月以下21.6%,3-6个月22.23%,6-9个月17.28%,9个月以上38.89%;从工资支付看,按月支付可查证的仅10%,不定期支付难以查证的占90%。

总体看,务工农民固定工身份少,以临时性、季节性、短期性和断续性零工为主,单位不稳,地点不定,工资面议,时间难确定,工资收入有证可查的少,绝大多只能靠乡镇和村认定务工时间、地点、行业,按县市区发布的工资收入评估标准核算。

2.经营性收入。

家庭经营是农村家庭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尽管农村普遍实行多种经营,涉及农、林、牧、渔、制造、建筑、运输、零售、餐饮等多种行业,但农业依然是家庭经营主业。

从调研情况看,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64%,年人均收入3039 元,收入占家庭经营性收入80.27%;从事牧业家庭仅1%,年人均9333元,占5.99%;从事批发零售的家庭0.67%,年人均24000元,占5.14%;从事交通运输家庭0.33%,年人均7500元,占1.28%。

低保家庭42%由于无力经营而没有经营收入,有经营能力的低保家庭都从事农业,年人均收入1635元。

申请家庭39%没有经营活动,60%从事农业,其它经营仅1%。

农村经营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个体经济特征,管理不规范,经营投入、费用、产销、收入等交易都不形成有效会计凭证。无论是农业,还是其他行业,实证核算家庭经营收入操作难,成本高,任务重,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分区域、分行业经营收入标准,评估或民主评议家庭经营收入。根据家庭经营构成,家庭经营收入核查重点是农业。从调查情况看,一定时间、区域内主营农作物单位面积收入普遍公认的标准,家庭经营收入差异主要受经营面积、耕地级差、劳动能力和当期收成影响,农业收入应按特定区域主营作物确定的单位面积收入标准和耕地规模核算,运用耕地等级、劳动力系数和当期收成数进行差异调整。

牧业收入可按养殖品种出栏数和该品种收入评估标准核算。

其它家庭经营活动,凡是能确定具体评估标准的,都可采取评估法核算经营收入。个别经营频率低、低保(申请)家庭很少经营且评估标准又难以确定的,采取民主评议。

3.财产性收入。

由于农村家庭可运营财产的数量和种类有限,财产性收入家庭少,途径窄,总量小。目前,农村家庭有财产性收入仅占总收入的13.6%,其中,土地经营权转让收入占78%,存款利息和其它收入占22%。从调研情况看,农村低保(申请)家庭财产性收入基本都来自土地经营权转让,转让土地取得财产收入,低保、申请家庭分别为43%和40%。土地转让方式基本都实行按年出租并收取租金,转让价格公开透明。随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转让收入将日趋规范。

4.转移性收入。

农村家庭转移性收入以国家惠农政策补贴所得为主,包括养老金、救济抚恤、赡(抚、扶)养费、亲友赠送及其它所得。从调研情况看,各项惠农补贴占67.5%,养老金占4.7%,救济抚恤金占4.1%,赡养费占16.5%,亲友赠送占2.2%;

低保家庭中,惠农补贴占34.3%,养老金占7%,救济抚恤金占20.7%,赡(抚、扶)养费占30.3%,亲友赠送占5.8%。

申请家庭中,各项惠农补贴占72.8%,养老金占6.2%,救济抚恤金占3.3%,赡(抚、扶)养费占9.6%,亲友赠送占7.9%。

国家惠农补贴、救济抚恤和养老金政策性强,标准明确,实行社会化发放;赡(抚、扶)养费虽为法定义务,但目前给付标准、条件、时限等尚无法定依据,实际操作中除按判决、裁定或协议认定外,其它情形一般根据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由核查人员和当事人参照有关办法协商议定;亲友赠送具有互助性和偶发性,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是衡量家庭经济状况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反映家庭收入,又影响家庭收入。长期以来,由于农村家庭收入低,家庭财产偏少。据调查统计,农村家庭人均财产11278元(房产按造价,其它按市值,以下同),低保家庭人均5812元,申请家庭人均7596元。房产、存款、车辆、农机具是主要家庭财产,家用电器是主要家庭日常用品,猪牛羊等是家庭主要畜产,是决定家庭财产的主要项目。由于家庭财产以有形资产为主,有的已注册登记,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比对等方式能够核查清楚。

(四)家庭支出。

从调研情况看,农村家庭年人均支出为5793元,其中,家庭经营支出1114元,生活消费支出2336元,重大病医疗支出1303元(含新农合报销部分),子女全日制学费支出897元,其它支出143元。

低保家庭年人均支出5083元,其中,家庭经营支出296元,生活消费支出1981元,重大病医疗支出2356元(含新农合报销和医疗救助部分),子女全日制学费支出406元,其它支出44元。

申请家庭年人均支出8349元,其中,家庭经营支出259元,生活消费支出1974元,重大病医疗支出5622元(含新农合报销部分),子女全日制学费支出466元,其它支出28元。

从支出结构看,农村低保(申请)家庭重大疾病治疗支出比重大,无支出弹性,直接造成家庭“支出型”贫困。重大疾病医疗、子女全日制学费等刚性支出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经济状况。

    三、当前农村低保政策评估及调整建议

2007年6月,《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开始启动农村低保制度。由于低标准、广覆盖、起步晚,目前仍处在制度初创和全面发展的转轨阶段。从这次调研情况看,农村低保政策还不健全,主要是低保标准不科学,对象认定条件不完善,保障方式不合理,动态管理不及时,各工作环节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依赖度低,迫切需要进行调整完善。

(一)调整低保标准,保证低保制度可持续运行。

低保标准是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的重要依据,是低保政策协调配套和低保制度可持续运行的重要保证,是推进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农村低保标准低,城乡差别大,不能真实反映当地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偏离低保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发挥不了对象认定、保障方式、补助水平和动态管理的总标尺作用,构成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进出有序、城乡统筹发展的机制性障碍。从全国情况看,大多省份农村低保标准低,截至2012年,农村低保标准年人均3000元以上省市5个、2000-3000元

省市10个、2000元以下16个。从调研结果看,2012年吉林省低保家庭年人均收入2077元(含救济抚恤养老224元),低保对象年人均补助水平1320元,而农村低保标准年人均仅1909元,

安图县农村低保“补差式”试点对象增减情况

试点村名

试点前

试点后

增减情况

户数

人数

户数

人数

户数

人数

明月镇岛兴村

27

36

18

22

-9

-14

亮兵镇河北村

23

37

19

29

-4

-8

石门镇新丰村

46

61

10

17

-36

-44

新合乡新合村

38

58

31

50

-7

-8

万宝镇古城村

78

115

53

93

-25

-22

永庆乡春光村

24

31

17

23

-7

-8

松江镇兴隆村

65

95

50

78

-15

-17

两江镇片砬子村

55

78

34

54

-21

-24

二道镇头道村

37

57

22

32

-15

-25

合  计

393

568

254

398

-139

-170

明显存在标准偏低、标准“虚无”问题。2013年吉林省安图县开展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试点,农村低保标准从1800元调整到2200元,仍导致30%低保对象退出保障范围。从试点结果看,农村低保标准确实偏低。实现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都需要科学调整农村低保标准。

(二)完善认定条件,保证对象认定依据充分完整。

对象认定条件决定认定方法。只有健全对象认定标准体系,以家庭户籍、收入、财产兼顾支出为认定条件,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才能成为低保对象认定的基本手段。

2007年,《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提出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即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长年困难的农村居民。从制度初创起,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就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主要认定条件虚设,尽管国家和各地都将家庭人均收入明确为低保对象认定首要条件,但由于低保标准低,不具备操作性;其次,财产条件缺失,从制度顶层设计中就没有家庭财产标准的规定;第三,忽略家庭支出因素,没有将重大疾病等刚性支出纳入条件范畴。由于认定条件的限制,农村低保对象认定主要通过家庭收入定性核查,按家庭成员年龄、残疾、患病、劳动能力等相关条件,经“民主选穷”方式认定,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一直没有取得“从定性到定量,从粗放到精细”质的突破。从调研情况看,通过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低保对象,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户籍、收入、财产条件,兼顾刚性支出因素的影响。

一是户籍资格条件。家庭成员持有农业户口且长期共同生活是农村低保对象认定的基本户籍条件。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拥有同一户口本的人员。随着城乡低保统筹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步伐加快,农村低保认定户籍条件需要不断地调整完善。

二是收入限定条件。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低保标准是农村低保对象认定首要限定条件。当前,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收入条件,必须科学调整低保标准,建立家庭收入核查办法,确定收入核查项目,确保家庭收入量化可查。

三是财产负面条件。从目前农村家庭财产总量及构成比较看,农村家庭财产总量低,绝大部分为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要。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不宜设定绝对量化标准,应以负面条件设定为主,即设定低保家庭不得拥有的具体财产种类和标准。

四是支出扣减条件。从农村低保家庭支出看,医疗和教育等刚性支出对家庭基本生活状况具有灾难性影响,直接造成“支出型”贫困家庭。这类家庭按收入衡量不符合保障条件,但其实际生活困难程度远大于低保对象。只有完善家庭户籍、收入、财产条件的同时,实施家庭刚性支出扣减办法,家庭收入核算合理参考支出因素影响,才能保证这类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三)转变保障方式,保证补助标准公平合理。

保障方式是确定补助标准的主要手段,目前主要涉及按户还是按人保障、补差还是分档、一般还是重点保障等问题。保障方式决定补助标准的确定方法。

2007年,《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规定,农村低保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分类,分档发放”。从实际操作情况看,目前全国农村低保主要是按照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分类,实行分档发放,存在按人保甚至平均发放的问题。有的省份政策层面已规定农村低保实行补差式救助,但由于相关政策调整不到,缺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方法和手段,实际操作中是通过入户调查,先定补助标准,倒推家庭人均收入。2007年10月,吉林省农村低保制度初创时,也是区分重点保障对象和一般保障,实行分类施保、分档补助,将长期重病、重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条件恶劣或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及成员确定为保障重点,补助标准在全省年人均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30-80%。从实际操作看,分类分档还不够精细,按人保问题依然存在,保障重点还不够突出。解决农村低保补助标准不合理、低保金平均发放和轮流坐庄等问题,科学调整保障标准,完善对象认定条件,提高基层经办能力的同时,保障方式必须加快向按户施保、差额救助转变,补助标准必须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严格按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差额确定。

一是严格按户施保,解决按人保问题。按照国发45号文件规定,以户为单位进行保障。经核查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经济收入低、监护能力较弱家庭中的精神、智力、肢体残疾成员,可分户独立申请。

二是严格差额补助,解决补助标准问题。按照低保制度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要求,严格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确定补助标准。

三是严格分类施保,解决重点不突出问题。以差额补助为基础,突出保障重点,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等以保障标准为基础上浮救助比例,重点保障好这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

(四)强化动态管理,保证低保对象进出有序。

动态管理是保证农村低保制度持续运行的过程和机制,它维持低保对象进出有序,补助标准有升有降基本格局。严格按低保家庭认定户籍、收入、财产条件实施动态管理,就能够不断提高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水平。

2007年《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2010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153号)相继对农村低保动态管理提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更加明确了农村低保“分类”动态管理的要求。从调研情况来看,农村低保动态管理仍是薄弱环节,管理机制尚未健全,对象退出渠道主要是自然减员和专项突击检查,不符合条件的难退出,符合条件的难进入,进出口都不畅通,低保群体维持“亚稳定”状态,补助水平长时间不做调整。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村低保制度起步晚,政策不完善,动态管理较为粗放,特别是基层工作能力不足,工作手段滞后,矛盾突出集中,管理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强化动态管理,必须以农村低保家庭状况变化规律为基础,以对象进出有序和补助水平及时调整为目标,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为手段,以低保对象科学分类为前提,充分考虑工作半径、行政成本和基层经办能力等因素,明确动态管理的重点和内容,合理确定动态核查频率或周期。

一是因重病重残、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可适当延长核查周期,逐步降低核查频率,简化核查程序,一般按年或更长时间核查一次,重点核查实际生活状况、自然减员情况、补助水平调整情况及自然减员终止情况。

二是家庭成员部分劳动能力、以农业经营为主,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按正常周期和频率,可半年或一年核查一次,重点核查劳动能力、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改善情况。

三是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产经营条件,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短期内具有较大改善潜力的,要缩短核查周期,增加核查频率,有条件的可按季度核查,重点核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规模及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严格按照保障标准衡量其低保资格或调整补助水平。

    四、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基本思路和建议

研究农村低保家庭基本经济状况,破解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难题,基本思路应以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为指导,以农村家庭基本经济状况为基础,以科学界定核查范围、明确核查方法、规范核查程序、确定核查主体为基本内容,建立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认定的准确性。

(一)界定核查范围。

从农村家庭实际状况看,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范围包括家庭户籍、收入、财产及支出情况。其中,家庭收入是核查的重点和难点。

1.户籍。同一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关系到家庭人均收入和保障人数的确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龄、残疾、患病及劳动能力是决定家庭收入支出的主要因素和确定重点保障对象的基本依据。目前,由于人口流动和居住模式的影响,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不共同生活,“户大人少”或“户在人不在”的情况比较多。户籍核查重点包括户籍人口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年龄、残疾、患病及劳动能力等情况。

2.家庭收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由于年龄、残疾、患病限制,影响外出务工和家庭经营,工资收入很少,家庭经营收入有限,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土地经营权转让、国家各项补贴,财产收入很少发生。收入核查重点是农业经营收入、务工工资收入、土地经营权转让收入、国家各项补贴收入、赡(抚、扶)养费收入及养老金收入等。

3.家庭财产。农村低保(申请)家庭财产总量低,种类少,大多为基本生活必需品。财产应按对象认定负面条件重点核查第二套房产、燃油机动车、获利性金融资产及各类奢侈品。

4.家庭支出。家庭支出是以支付能力为基础的,但特定支出如重大病医疗、学费等不受支付能力限制。支出核查重点是保证基本生活所必需重大病医疗、全日制学费等刚性支出。

(二)明确核查方法。

根据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范围、项目、变量及其特点,综合考虑适用范围、人员力量、工作手段、成本效率等因素,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应以评估法为主,以实证法和评议法为辅,以信息比对为补充。

1.实证法。实证法是指核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通过查看实物或凭证的一种核查方法。实证核查数据真实可靠,可辅之以信息比对核实验证,但工作成本大,主要适用范围:

⑴户籍项目,包括户籍人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家庭成员年龄、残疾、患病及劳动能力等;

⑵收入项目,包括固定工资、离退休(养老)金、赔偿款、各项农业补贴、土地经营权承转让及利息股息等;

⑶财产项目,包括获利性金融财产、房产、车辆等;

⑷支出项目,包括重大疾病医疗、全日制学费刚性支出等。

2.评估法。评估法是核查人员对一定区域内广泛经营,难以实证核查的主营项目,以调查统计数据为基础制定评估标准进行核算的一种方法。评估法是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主要方法,其特点是成本节约、操作简便,但存在一定误差,需要运用系数法修正,主要适用范围:

⑴非固定工资,即季节性零散务工收入;

⑵家庭经营收入,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它行业等。

农、林、牧业收入可由县市区按经营品种制定发布单位面积纯收入区域性评估标准和经营面积核算,再运用耕地等级、劳动力和当期收成系数及价格指数等修正差异。牧业以单个养殖品种纯收入评估标准与出栏数核定。

3.评议法。评议法是指区域内经营者较少,既难以实证核查又难以制定评估标准的特殊项目,由核查人员组织村民评议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确定核查结果的一种方法,是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最后手段,特点能有效解决难题和争议,组织起来有一定难度,主要适用范围:

⑴季节性零散务工时间和从事行业;

⑵赡(抚、扶)养费;

⑶特殊行业经营收入。

(三)规范核查程序。

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主要采取优先排除的方式,按简化程序操作。

1.信息比对。由经办机构通过信息比对系统对低保(申请)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凡不符合条件已排除保障范围的,可终止核查程序。

2.入户核查。经信息核对没有排除保障范围的低保(申请)家庭,核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入户核查。核查结果无异议的,由双方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特殊核查项目或核查结果出现争议的,由经办机构组织召开低保(申请)家庭成员、入户调查人员和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评议会,对评估法和实证法难以核查或有争议的项目,通过民主评议确定核查结果,由各方签字确认。

4.核查公示。在规定期限内,由经办机构将核查结果在村和乡镇(街道)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落实核查主体。

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应实行县、乡、村共同管理,分级负责。

1.县级低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主要职责是:

⑴制定本辖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

⑵制定和发布工资和经营评估标准;

⑶制定耕地等级、劳动能力划分标准和系数级值;

⑷负责信息比对;

⑸负责按30%比例抽查。

2.乡镇(街道)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⑴组织入户核查;

⑵按标准划分辖区内耕地等级;

⑶确定经营规模和当期收成数。

3.村(社区)协助核查,主要职责是:

⑴协助县乡入户核查;

⑵确定零散务工累计时间及经营项目。

总之,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必须立足当前农村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国家和省提出原则性指导意见,县(市、区)从当地具体情况出发,制定家庭户籍、收入、财产及支出情况具体核查办法,明确核查范围、方法、程序及主体,确保核查方法科学、操作简便、成本节约和效率效能,逐步突破关键环节,破解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难题,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低保工作,加快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提高城乡低保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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