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4 14:59:00 来源:上海民政 作者: 综合部 浏览:
http://www.shmzj.gov.cn/gb/shmzj/node687/u1ai38578.html
沪民救发〔2014〕53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制度,规范本市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沪府办发[2014]16号)、《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试行)》(沪民救发[2014] 50号)、《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救发[2014]15号)及《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沪民救发[2014]51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医疗救助工作引入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入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时间
自2014年10月起,本市医疗救助工作引入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首先从住院医疗救助执行,逐步覆盖门急诊医疗救助。
二、关于家庭收入和财产的认定
医疗救助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认定及不计入家庭财产的内容,按照本市低保和低收入认定标准、核对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核对内容
(一)申请事后医疗救助
1.低保家庭成员:正在享受低保的,其家庭经济状况不重复核对,只需核对其医疗费用、商业保险中有关医疗费用理赔等未核对的事项。
2.低收入家庭成员:需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及医疗费用、商业保险中有关医疗费用理赔等事项。其中已获得医疗救助“一站式”实时结算资格的人员,不需要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只需核对其医疗费用、商业保险中有关医疗费用理赔等未核对的事项。
(二)申请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1.低保家庭成员无需核对,即可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2.低收入家庭成员:核对家庭经济状况,同时每三个月进行复审。
(三)核对时限
家庭收入核对为申请之月前三个月的收入;
家庭财产核对为申请之月上月末的财产;
医疗费用支出为申请之月至所提供的医疗费用单据中时间最早那张单据所在月份。医疗费用一般是指本自然年度中发生的费用。
三、关于自负医疗费用支出的核定
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家庭的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按规定由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家庭成员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产生的自负医疗费用。
医疗救助在计算自负医疗费用时,须扣除已经获得的各类报销、补助的金额,包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减负、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少儿互助基金报销、民政医疗救助、商业医疗保险理赔等金额。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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