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14 10:35:27 来源: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 作者: 综合部 浏览:
http://www.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393828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1日
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让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确保我市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机构根据申请或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授权,对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消费支出方面的信息进行核查认定。核查认定结果作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核审批社会救助对象的重要依据。
接受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的社会救助家庭简称核查认定对象。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税务、工商、通信、金融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核查认定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下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以下简称核查认定中心)、乡镇(街道)成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站(以下简称核查工作站),作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核查认定机构),具体负责核查认定工作。
第五条 市核查认定中心负责研究制定核查认定工作制度;建设和维护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受市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核查认定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比对;指导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中心开展工作。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中心受区县(自治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核查认定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比对并组织核查。
乡镇(街道)核查工作站在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中心指导下,对核查认定对象的家庭实际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核查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核查认定对象所申请或获得社会救助的类别及相关规定,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核查认定。
第七条 核查认定工作主要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比对,以及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核查认定机构开展核查认定工作,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并在接受核查认定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受理委托。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核查认定中心提交委托,核查认定中心对符合规定的委托应及时受理。
(二)信息比对。核查认定中心接受委托后,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获取核查认定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
(三)调查核实。核查认定中心可根据核查认定需要,会同或委托乡镇(街道)核查工作站对信息比对获得的相关信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四)出具报告。核查认定中心根据信息比对结果与调查核实情况,出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报告。
第九条 核查认定对象对核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自行组织或通过核查认定中心进行复核。核查认定中心应在接受复核委托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第十条 市民政局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满足核查认定工作所需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信息比对等业务功能。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向核查认定中心免费提供与核查认定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最新信息。
(一)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车辆、户籍人口登记、注销等信息。
(二)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财政供养人员信息。
(三)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社会救助、抚恤优待,婚姻状况、殡葬情况,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登记,残疾人在福利企业就业等信息。
(四)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提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险金等信息。
(五)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提供房屋产权拥有、房产交易等信息。
(六)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纳税等信息。
(七)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等信息。
(八)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公司提供通讯费用等信息。
(九)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部门和单位依法提供金融资产信息。
(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等信息。
(十一)根据核查认定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和单位应依法向核查认定中心提供核查认定所需信息。第十二条 市核查认定中心与各部门的信息数据交换可根据各部门数据信息管理的要求,采取直接或间接联通形式。采取直接联通形式的,数据实时交换;采取间接联通形式的,应明确部门间数据信息交换、反馈时限和方式等事项。
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应与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信息系统,以及全市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应用平台实现衔接,整合社会救助信息及有关部门数据信息,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自动比对。
第十四条 核查认定机构应建立严格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制度,保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核查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在核查认定过程中获得的核查认定对象信息保密,不得向与核查认定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
第十五条 核查认定对象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积极配合核查认定机构依法开展核查认定工作,如实提供核查认定对象有关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