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31 10:12:35 来源: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作者: 咨询指导部 浏览:
【主题破解】
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建立的一道“社会安全网”。如何实现对贫困居民应保尽保,避免“骗保”者钻空子,是摆在民政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山西省情】17年间数次提高城乡低保救助标准
1995年,山西省在太原进行城市低保工作试点,1997年开始推广,1999年在全省全面实施,到2002年7月,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的目标。我省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1997年开始探索,至2006年底,全省11个市、114个辖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普遍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省先后5次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2次提高补助水平;先后2次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3次提高补助水平。为缓解物价上涨对城乡低保家庭的影响,对城乡低保对象实施了临时生活补贴。2009年和2011年春节前,我省两次按照城市低保对象每人15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100元的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了一次性生活补贴和价格临时补贴。2011年,全省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又分别提高了25元和22元。今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再提高30元和22元。到今年11月底,全省纳入保障范围的城市贫困人数有88.9万人,全省月平均保障标准达到308元/月/人,人均月补助水平达到210元。全省纳入保障范围的农村贫困人数有150.4万人,年平均保障标准为1789元/年/人,人均月补助水平达到106元。
在此基础上,省政府相继出台建立了城市医疗、廉租住房、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再就业救助等救助制度,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乡低保对象在就医、住房、子女上学、打官司、就业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典型案例】应保尽保和钻空“骗保”
“我亲戚是大同阳高友宰的一个农民,今年将近70岁了,到现在都没给办理低保,我们去咨询,民政部门说要指标。我们不理解,国家的政策规定,凡是够条件的都可以办理,为什么还有指标这么一说?”一名网友咨询道。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申请者在申请享受城乡低保过程中,普遍存在这样的疑虑。对此,一位基层民政工作人员说,农村低保政策没有规定年龄,只保障最需要救济的对象,最终达到“应保尽保”。但农村低保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如面广、人多、资金压力大、难于管理、人员经费不足等。为了平衡各方面的因素,只好用“指标”进行管理,虽不提倡实行,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其次,基层队伍良莠不齐、行政阻力大等也是造成申请低保难的原因之一。这是个不能忽视的问题,只能依靠完善相关政策来实现。
记者上网输入“低保骗保”,发现各省市“骗保”查处案件不在少数。山西的部分市县针对可能出现的“骗保”进行过多次调查,对核实后确有此事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惩处,对恶意骗保者按照规定要求退保。如2008年,万荣县高村乡王里村11户村民集体骗保,相关人员受到惩处;2009年,忻州市忻府区在政务大厅旁公示了一批骗取低保的名单,取消了164户不符合享受低保政策的“低保户”;2010年,太原市305户“非保得保”的城市低保对象和18户廉租房保障对象被民政部门查出;2011年,大同市取消因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人户分离、提供虚假证明的保障对象4914户8691人;今年,太原市审计局配合国家审计署,对太原市六区三县的“低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查出晋源区上千人违纪违规享受低保……据悉,在这些被取消的“低保户”中,有些低保享受者在回访调查时已去世多时;有的是拒绝调查回访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有的富裕户见调查回访人员要来干脆锁门溜掉;还有的本来就不在低保政策范围内,但通过各种手段与政府工作人员串通钻空子骗取低保。
【主题聚焦】“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中明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那么,对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如何进行检查和监督?山西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卫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基层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在发放保障金时要坚持政策公开、金额公开、保障对象公开的原则,设置公布栏,张榜公布本辖区内保障对象名单、家庭收入状况、保障标准、补差金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经常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防止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将不符合条件的人纳入到农村低保之中,我省坚持三榜公示,即村级收入调查和民主评议情况要公示,乡镇政府对低保制度收入的核查情况要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对于低保对象的审批结果要公示,同时加大系统内的行政监督,结合系统内的行风建设,定期不定期的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工作,包括邀请媒体以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实施监督,以确保执行制度不走样。
【政策解读】信息核对机制有效防止“骗保”
今年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国延续10余年的低保政策正式调整。《意见》中明确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也就是说,除必要的家庭收入审核外,拥有的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家庭财产,也成为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为方便群众监督,低保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要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但要保护个人隐私。
传统低保审核,主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家庭财产信息则涉及公安、人社、住建、金融、保险、工商、税务等诸多部门。此次《意见》明确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上述相应部门、机构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到“十二五”末,全国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民政部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并负责跨省(区、市)的信息查询工作。
《意见》同时要求,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申请者须接受入户调查。对于骗保者,除追回骗取的低保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确保低保资金不被滥用。
12月27日,在河北省廊坊市召开的“2013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暨全国社会救助工作会议”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强调,要抓紧制定低保对象认定的财产条件,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要优化工作流程,规范申请、受理、审核、评议、审批、公示等关键环节,加强动态管理,全面推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要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机构,力争明年实现30%的地区建制;要强化乡镇(街道)的审核主体责任和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批主体责任,搞好公开公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监督检查。
山西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李淑芬表示,下一步,我省将落实此次会议精神,尽快建立信息核对机制,确保我省城乡低保政策真正惠及应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