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6-25 10:08:00 来源:社会救助司 作者: 咨询指导部 浏览:
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胡春华书记两次调研我省社会救助工作;朱小丹省长多次就低保、五保、医疗救助等作出批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下发以来,成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提高救助标准,增加财政投入,社会救助工作得到全面加强。
一、强化政府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
省委将“调整财力支出结构,加大对五保、低保、养老等方面的投入力度”作为2013年工作重点,省政府连续三年将城乡低保列入“十件民生实事”,并将低保覆盖率、五保供养水平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城乡人均消费支出比例纳入幸福广东指标体系;省政府先后三次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45号文,并形成《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会议纪要》,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七项重点任务,推动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二、完善省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今年4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广东省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粤办函〔2013〕188号),建立了省级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总召集人由省领导担任,成员有22个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同志。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社会救助的政策和措施;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以及促进就业、扶贫开发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交换共享问题;促进部门协作配合,督导推进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建立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
今年4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自2013年起,省民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分四类地区制定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全省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201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要求各地自省制订城乡低保最低标准1个月内,调整制定公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地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定的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现行城乡低保标准。我省率先建立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自然调整机制、实行低保标准自然调整分类管理办法、建立低保对象核定指导制度、将社保卡覆盖城乡低保对象、将低保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建立低保标准制定与低保资金预算的联动机制。四、加快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珠三角地区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佛山和佛山市顺德区要在今年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2015年底前,实现全省覆盖。广州市民政局已成立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中山、东莞等珠三角地区正在积极筹备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核对中心。省拟在省民政厅政务中心加挂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指导中心的牌子,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调剂编制。
五、落实低保工作经费
今年5月,广东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93号),明确各级财政每年按上年本级财政安排的低保资金支出的3%比例测算本级低保工作经费控制数,并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据实核定本级低保工作经费。2013年,省级财政安排低保工作经费3540万元,其中省本级低保工作经费1000万元,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奖代补形式补助低保工作经费2540万元。
六、整体推进社会救助工作
在突出抓好重点社会救助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使我省社会救助工作整体迈上新台阶。一是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明确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未成年五保对象免费接受教育由义务教育阶段扩大到高中教育阶段;敬老院具备条件的按照事业单位设立的权限和程序登记管理等。二是医疗救助工作顺利推进。积极开展对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并对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为全省享受低保的肢体伤残人员免费安装假肢、专项救助全省低保家庭中具备手术适应症18岁以下的心脏病患者。
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多次受到表扬,其中,“农村五保社会参与机制及未成年五保对象免费享受高中教育”两项制度荣获民政部“全国五保供养工作创新奖”;省民政厅和惠州市民政局获得全国低保规范化管理创新奖;民政部命名了我省4个县(市、区)为规范化管理示范县, 16个街道(乡、镇)为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示范街道(乡、镇),183个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示范社区居委会。